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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有什么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66W
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有什么

一、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有什么

《刑法》中没有合伙倒卖车船票罪这一罪名,只有倒卖车船票罪,合伙倒卖车船票的行为构成倒卖车船票罪,一般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律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车船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

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认定合伙倒卖车船票罪之后,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这项罪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直接犯罪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侵犯的客体是车船票的正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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