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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53W

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罚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员来说,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等,不过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犯罪人员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那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相信会为您带来帮助。

一、符合监外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在犯罪人员怀孕或生活不能处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刑罚,但如果该犯罪人员对社会有危害性的,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不能申请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由当地社区或原所在单位协助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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