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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以下判处的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7.06K

法定刑以下判处的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法定刑以下判处的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法定刑以下的判决,一般来说是需要上报到高等法院或者是最高法院的,这种情况绝对适应不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十分简单的案件,比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无主财产。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一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本应当在上一个刑罚幅度内量刑,但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被告人有重大功表现,法院可以决定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量刑。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实行逐级报请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上诉或者抗诉合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需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否决权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定刑以下的判处是没有办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毕竟是属于一种比较特别的判决,因此需要高层审核。同时,在这个程序上,任何一个法院都是有进行否决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