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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过牢的再进去会不会加刑?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42W
坐过牢的再进去会不会加刑?

一、坐过牢的再进去会不会加刑?

累犯加刑标准有如果当事人在刑满之后又重新进行犯罪,并且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话,那么会从重进行处罚。从重处罚还需要看犯罪者的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而来进行量刑。同时对于累犯,是不能进行缓刑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

(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实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

二、连续犯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连续犯也可指代某人在处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问题,而自身没有察觉。

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

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连续犯罪属于连续犯,指的是犯罪者在故意或者无意的状态下进行了多个犯罪行为。连续犯是同一犯罪行为的合集,由同一犯罪行为连续成为一个过程。如果是在一个过程中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就不属于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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