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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帮助犯是怎么认定的?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15W
贪污罪的帮助犯是怎么认定的?

一、贪污罪的帮助犯是怎么认定的

在贪污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和未遂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

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

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四、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的诚信,但主要侵犯了职务的诚信;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3、主要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认定应当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

贪污罪的帮助犯也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只要明知他人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一般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罚时就会看贪污的数额,以及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进行判定,如果参与部分较少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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