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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减刑有一定的限度吗?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9.5K

刑法减刑有一定的限度吗?

一、刑法减刑有一定的限度吗?

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少于十三年;而根据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的限度是指刑法规定的减刑后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的最低限度。刑罚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程序有哪些?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减刑;执行机关本身也不能直接减刑。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3)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根据不同的犯罪,刑罚减刑有一定的限度。而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的程序为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然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