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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驾驶员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9.37K

一、妨害驾驶员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妨害驾驶员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它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质性、危害性、相当性。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司法实践中,骚扰甚至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导致车辆有随时失控的风险,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严重才能入刑,导致不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法律不完善无法得到有效惩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罪名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综上所述,妨害驾驶员公共安全罪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处罚,殴打司机、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在生活中要极力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