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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权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栏目: 强制措施 / 发布于: / 人气:1.28W

监视居住权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权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权强制措施变更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比如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违反规定的,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

第77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第105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取保候审期间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时的批准问题

《刑诉法》第69条第一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离开居住的市县应经执行机关批准。

另,在监视居住期间离开指定居所的批准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6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综上所述,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基本确定却在诉讼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公诉条件就不能直接将其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只能用关押的形式限制其自由防止逃脱,如果当事人只是被监视居住而想要请求取保候审的,应该至少要在期间没有违规情形且可能判刑较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