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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栏目: 诉讼管辖 / 发布于: / 人气:2.35W

一、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1.前提不同,移送管辖的情况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管辖权转移是将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2.客体对象不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具体案件,而管辖权转移是转移具体案件和管辖权

3.是否需要上级批准,移送管辖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只要人民法院发展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就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就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而管辖权转移,只要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就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适用范围不同,移送管辖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管辖权转移只适用于级别管辖。

5.移动方向不同,移送管辖在平级法院间发生,特殊情况下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发生在 上下级法院之间。

6.程序后果不同,移送管辖发生错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管辖权转移发生错误则会被直接撤销

7.实质意义不同,移送管辖在于纠错,而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的微调和变通。

二、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管辖权是可以进行转移的,可以向上进行转移,也可以向下进行转移。进行转移的人民法院必要要进行受理案件。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必须是已经进行受理的案件,然后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是没有受理权的,不满足条件不可以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