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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栏目: 诉讼仲裁法规 / 发布于: / 人气:2.54W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企业的出资人实际上就是股东,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公司高管的解聘,相关工作岗位的调动等这些问题股东都有着自己表决的权利,这是身为出资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定的,不得被他人非法滥用的权力。如果滥用股东的权利肯定会给公司的正常管理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的。所以公司的相关高管其实都应该知道,关于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一、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实际出资人没有参与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起诉滥用法人有限责任的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不足,抽逃资,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实践中

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抽逃资,实际股东应对出资不足或者其他财产损害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名义出资人是受实际出资人委托行使股东权利,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

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实践中掌握的一般原则。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才有可能查明实际股东身份。

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矛盾时,当追究股东责任时,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应当由名义股东以实际股东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在需要追究实际股东责任时。只有当名义股东不能承担责任时。至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可另行以股东身份之争诉讼解决,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不足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判定实际股东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规定当中,明确了滥用出资人权利而给出资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某些情况比较严重的,因为滥用出资人权利而给出资人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的,公司都应该对出资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身为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是必须要得到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