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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栏目: 诉讼仲裁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2.98W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行为人犯此罪的,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本罪有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行为人拥有差额巨大的财产,另一个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相比之下,“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罪名,更为准确地反映了本罪的基本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屋、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

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

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并且财产数量在30万元以上的,需要按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由公安机构负责侦查。这项罪名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需要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