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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标的远超诉讼标的可以吗?

栏目: 诉讼仲裁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1.95W

一、保全标的远超诉讼标的可以吗?

保全标的远超诉讼标的可以吗?

财产保全的标的当然是不能超过诉讼标的的,不然的话,对于超过的部分,被保全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马上解除超过部分的保全措施。在当事人提出相关请求之后,法院肯定会进行审查的,最后法院必须要将最终的审查结果及时的告知当事人。

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二、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实际上,法院有的时候很难做到保全标的和诉讼标的是绝对吻合的,大多数的情况都是保全的标的要比诉讼标的稍微高一些,因为法律上也规定的是明显高于诉讼标的是不允许的,像是这种稍微有一些偏差的状况,并不认为法院是违法的。

如果是当事人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此时是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的保全申请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被申请保全的人采取了一系列的转移财产等行为,危害了申请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