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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卖方公司为合同履行地吗

栏目: 诉讼仲裁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7.3K
民法典中卖方公司为合同履行地吗

一、民法典中卖方公司为合同履行地吗

卖方公司是合同履行地。据我国法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地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责任。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卖方公司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满足这三个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习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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