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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处理?

栏目: 诉讼仲裁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3.02W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无效婚姻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处理?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还是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的,当事人不服,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肯定不会无故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也很多,比如重婚,法院不仅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是重婚的话,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民事法院会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是男女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者结婚事实,司法实践中,主要缘由是当事人属于重婚关系,双方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双方根本就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像是这种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根本就无法领到结婚证,双方只是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