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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移送管辖的条件有什么?

栏目: 诉讼仲裁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2.36W

一、建议移送管辖的条件有什么?

建议移送管辖的条件有什么?

案件移送管辖的条件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移送管辖需注意的程序问题有什么?

1、移送管辖系法院对管辖权的自我判断,受理案件法院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正确的;以其他法院管辖更合适等其他原因为由移送是错误的。移送管辖既可以适用于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适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

2、移送管辖只能一次,因此,受移送法院既使认为自己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既不能再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也不能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或者拒绝接受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

3、移送管辖的期限。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条件有三个,满足任意一个都需要移送,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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