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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执行人该怎么办

栏目: 判决执行 / 发布于: / 人气:1.51W

正常来说,当事人履行完毕法院判决后,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撤掉。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是,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从法院系统的名单撤掉了,但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里的记录没撤掉,仍然影响当事人正常的借贷行为。
如果法院已经撤掉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而征信报告还有相关记录,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征信管理部门进行异议申请。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异议申请,销掉征信报告里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流程: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送异议信息至征信中心→征信中心4日内完成异议确认→随后4日内进行异议内部核查→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将其移交给最高法院核查处理,法院再经过跨地区、跨机构、跨层级的核查工作。
在此环节中,由于没有明确法院的核查和回复时间,缺乏法律的约束,在实际处理中,解决过程拖延,存在超期现象。
当前受理异议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只能通过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来反馈失信被执行人异议信息,无法与法院直接进行有效沟通,没有查看和督办进度的权限,管理手段缺位。

失信执行人该怎么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