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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

栏目: 名誉毁谤 / 发布于: / 人气:1.95W

如今,如果法院对于那些欠钱不还的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即在相关报纸上公示其详细情况。那么对于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被公示名单的债务人的名誉权呢?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众关注的热点,接下来就让本站小编为您进行具体介绍吧。

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

债权人私自将债务人的名单公诸于众是否对债务人造成名誉损害,是否侵害了债务人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个公民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信誉等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1、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必然遭受损害。损害名誉权的后果对受害人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人格损害,主要指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二是精神损害,使受害人在生活中感到孤立、冷落、精神上痛苦不堪。三是附带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因为精神痛苦、精神失常等而发生的医疗、修养、疗养方面的费用。

2、债权人具有损害被公示债务人名誉的主观恶意。

3、债权人的行为违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公然”,就是在众多人的面前,或者是可能使众多人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关键是使侮辱的内容被第三者或更多的人得知,从而让特定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债权人侵犯了债务人的隐私。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住所、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未经允许或经司法程序,无论是以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以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均构成侵犯隐私权。

4、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与债务人名誉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为前者所引起,没有前者则没有后者,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可知,如果是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名单进行公示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我们是认定为侵犯了债务人的名誉权的,但要是法院方面在法制报上公示人的名单的话,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认定构成名誉侵权的。更多侵犯名誉权方面的知识,您可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