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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预期利益损失是一个概念吗

栏目: 财产侵权 / 发布于: / 人气:9.8K

财产侵权预期利益损失是一个概念吗

财产侵权预期利益损失是一个概念吗

第一,财产的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这里应当 指出的是,英美法中的附带损失即指买方违约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以后,卖方在停止运货、运输和运回已交的货物、保管货物等方面所花费的商业费用,以及因卖方违约使买方在检验、接收、运输、保管卖方所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等[1],也应属于积极损失的范畴。至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则不一种现实利益的损失,而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的损失。

第二,财产的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相比较更为确定。对积极损失的赔偿,在法律上一般不宜明确限定,也就是说,对积极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但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来说,因为它是未来所要取得的利益,所以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对要得利益的赔偿,立法上通常要有所限定。

第三,在赔偿的范围上,财产的间接损失的赔偿是要使受害人达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违约使受害人所处的现有状态与订约前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违约方所应赔偿的积极损失的范围。而可得利益的赔偿加上对积极损失的赔偿则是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如履行情况下的状态。

虚拟财产侵权责任:

特性

随着网络游戏在我国的发展,虚拟财产案件逐渐增多,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构成、怎样承担责任都对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挑战,这些问题成为处理该类案件的一个关键,笔者将从虚拟财产的网络特性出发,探究虚拟财产侵权责任有关问题.

有的学者从产品质量法的角度对虚拟财产侵权的规则原则、责任构成进行了分析。网络游戏的世界不同于现实社会,关于财产侵权的法律适用,不能直接把现实社会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实用在虚拟世界,需要经过分析变通使之适应网络游戏环境的特点。作者将对虚拟财产侵权责任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探讨:

归责原则

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归责原则理论一般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责任、公平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该观点认为:除非运营商明确确保虚拟财产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另外,过错责任就是运营商应该承担的注意和保护的合理范围。过错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该使用过错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并不包含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因此,从体系上说,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所以,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财产的灭失,只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归责”表面上是严格遵守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却忽略了网络游戏的特点,网络游戏完全在运营商地掌握之下,过错责任忽略了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技术上的不对等性,过错原则使这种不对等性在诉讼过程中,将玩家置于劣势,无法保护玩家的利益。所以笔者以为,在虚拟财产侵权中应该适用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延伸,但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过错推定,即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要求原告去寻求运营商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他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运营商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运营商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定运营商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运营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不能强加原告的过错证明责任,而应当严格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服务商跟玩家相比,更具有证明的优势,服务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必玩家证明服务商有过错要容易得多,这样,就能很好的平衡两者的利益,不至于使一方在诉讼中处于绝对的优势。

也就是说,虽然这两者看起来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实质上财产侵权和预期利益损失是有区别的。在本质上,两者主要是在以上三个方面有所不同。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当我们真的遇到了相关纠纷才能更好地维护个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