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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证明办

栏目: 交通事故责任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2.33W

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方只需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以及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对该车享有名义上运行利益的事实,即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此时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登记车主需要对其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举证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证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