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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程最低保修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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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程最低保修年限

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会确定承包方,而承包方承包工程以后对工程的完成没有依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进而分包方和承包方可能会产生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因为在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质量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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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程最低保修年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基础工程最低保修年限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