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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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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3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3

区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XX]22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为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现确定你单位201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目标如下:

一、成立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把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系统年度目标综合考核重要内容,明确一定分值;统筹决策安排,年内研究不少于两次,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与直属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抓好各种类型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责任的落实,年内督查不少于两次,将督查结果纳入年终考评并兑现奖惩;

三、在调整或出台与人口计生相关的政策时,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其政策措施有利于加强和促进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出台和实施普惠、优惠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并对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予以优先照顾;

四、指导和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应用产前检查妊娠信息实时通报查处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以实时通系统数据为依据每季组织一次检查,检查各医疗保健机构孕妇产前检查和分娩身份证登记率、登记准确率。

五、结合部门实际,积极创新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和方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

六、按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数据;

七、设立计划生育技术基层服务指导科,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计卫合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督查,指导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建立规范的服务程序,并将其纳入本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

八、指导和督促基层单位履行如下具体职责:

1.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怀孕13周以上的孕产妇时,查验并登记生育证号码,做好“妊娠分娩信息实时通报系统”所要求的相关工作,禁止并查处出具假出生、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

2.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染色体检测设备及操作、诊断人员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依法查处“两非”典型案件,加大力度依法查处医疗保健机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违法行为;对14周以上妊娠对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查验身份证、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无规范证明的,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3、加强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督促有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资格的医疗机构依法查验受术者生育证、身份证和人口计生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没有证明或者证明不齐全的,不得施术;

4.督促卫生监督机构在办理已婚育龄妇女《健康证》时,核查其婚育证明并作登记,没有婚育证明的,做好登记并在一个月内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积极参与和配合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及直属、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租用单位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人员,当年有政策外生育的(含上年度政策外生育未上报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本目标管理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区委、区政府将于2012年对你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直属单位目标考核的成绩将纳入对你单位的评估中计算。按成绩评定出红旗、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别,对红旗和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对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计生专干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晋级,不得调动,不得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