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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栏目: 合同样本 / 发布于: / 人气:2.21W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版)

第一章总则

[制定目的]第一条 为了减少经营失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因合同签订、执行不善造成损失,更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A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下文中的地区公司:指单独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目标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子公司。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部门、地区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产品加工合同、劳务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和各类其他合同的管理。

有相应资质的地区公司,自行对外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并管理。

[管理原则]第三条 股份公司倡导高效简化的评审程序,实行“地区公司主审,证券法务部复核”的评审原则。地区子公司自行签订的合同实行备案制。

地区公司在对工程合同自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提交证券法务部审查的或者合同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审查并提出意见。

地区公司以股份公司名义投标的工程必须在2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后续的工程合同(至少一份原件正本)报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同时应将该工程利润分析表(签字版)复印件报证券法务部备案;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原件及时报证券法务部备案存档;待工程完工后应将相关的结算资料交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以股份公司之外的其他子公司(含三级子公司)中标及签订的工程合同需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及中标通知书(如有)扫描件、利润分析表(签字版)扫描件证券法务部备案;待工程完工后且办理完成结算后将结算书扫描件报证券法务部备案。

地区公司以本合同管理制度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评审人员。

地区子公司有独立经营权的,原则上应当使用地区子公司自己的印章(无相应资质证书的除外),用印前参照本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内部自行评审。

地区子公司使用股份公司印章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地区公司董事长确认后,根据本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对于地区公司提交的合同文件不符合本管理制度规定进入特批程序的,地区公司董事长为直接责任人。

最终决策领导对于合同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明确“同意”或“不同意”,不可模棱两可,不可附带条件;凡遇模棱两可、附带条件的审批意见均视为“不同意”、“不批准”。

[证券法务部职责与权限]第四条 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即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证券部,简称“证券法务部”);依据本制度负责合同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及备案等工作;股份公司所属各部门,配合证券法务部的工作,各部门须按该规定将合同上报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审核、复核、备案。

证券法务部有权参与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约,从法律风险方面审查各区域公司送审的合同,跟踪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章工程合同评审

[招投标审查]第五条 各地区子公司成立投标评审委员会,子公司投标评审委员会由子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成本部、工程部、技术部、供应部组成。投标合同的具体评审规定,见《重大合同投标评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