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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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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鉴定申请书

过失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一,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二,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三,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四,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五,女,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北京*泽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联系电话:13910050596

被申请人:北京xx医院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在张-六的死亡上的医疗过错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张-六为申请人张一的妻子,同时也是申请人张二、张三、张四、张-五的母亲。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1月22日因做肝脏移植手术入住被申请人医院6天,因被申请人方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手术失败,张-六手术麻醉后未及醒来就于2011年1月22日去世。张-六的死亡完全是被申请人方一手造成的,被申请人方在诊疗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重大违规行为:

一、被申请人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任意提价、收费不入账不开发票。

被申请人方开始肝体报价17万元,之后告诉申请人肝源是高价的,增加到25万元。并要求现金支付交给医生(韩*东)不给出具任何字据,不准到医院收费窗口交款,申请人方只得向被申请人交纳25万元现金作为肝脏供体费。

二、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方介绍肝供体的相关信息资料。医院在确定肝源后应当全面的介绍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对方体质、胖瘦、年龄、性别、有无遗传病等。当申请人问及这些时,被申请人主治医生一无所知。这么大的手术医生却如此心急,只催促申请人方赶快手术。又如此马虎大意,缺少了很多的应有医疗程序。

三、被申请人医生有诱导行为。

张-六入院前被申请人方*刀医生贺-强曾多次给家属打电话,利用申请人救母心切的心理实行误导。称此次得到的肝脏供体机会非常难得,如不马上换肝张-六活不过春节,而事实上张-六当时的身体情况是不错的。

四、被申请人方手术前准备不充分、恶俗的医疗商业行为造成抢救时耽误输血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院方在张-六手术前的准备时间非常仓促,这么大的手术,人命关天医生却在手术过程中突然告知血库的储血不够了,让申请人方立即组织家属到朝阳公园的义务献血车献血。当时在场的家属都是直系亲属而且血型相同,可院方(医生)却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直接给病人输血。不知这是什么道理为什么非要通过献血站,为了抢救亲人,申请人方及亲友只好慌忙赶到朝阳公园,共计献血4500CC.

医院血液科必须见到输血证才给输血,让献血者到朝阳公园献血,造成输血耽误4个小时,引发了张-六心脏的疾病,继而引起其他脏器衰竭,从而造成张-六死亡的后果。

另外,手术前的亲属确认单签字都不是她丈夫签字,而是她女儿签的字。在这点上院方是有责任的,手术前的签字医生为什么不通知病人的丈夫,而是她女儿的签字院方见到病人丈夫的授权书了吗

五、被申请人医生术前不听病人亲属介绍病情,并承诺手术有把握:

病人亲属曾多次向主刀医生贺-强介绍病人的身体状况和多种疾病糖尿病和心脏病等,但医生都不让讲,并说:“这些我们都知道,你不用讲了。”当申请人方问到病人能做肝移植手术么医生讲“能做”。申请人方问有把握么他们回答“再不做就有生命危险就来不及了,手术有把握”,多次催促申请人方赶紧手术。就这样申请人方接受了医生的误导,失去了亲人,至今申请人方全家人仍陷在极度的悲痛之中不能自拔。

六、被申请人在死亡时间上存在作假行为。

申请人方认为张-六的死亡时间根本不是1月22日,而应当是1月20日手术结束的当天。院方为了掩盖事故真相,作假将死亡时间推后到1月22日,在院方宣布张-六死亡的当日申请人方见到张-六已经出现很多尸斑,根据医学常识,此时患者已经死亡30至48小时。

据此,申请人请求法院对北京xx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进行鉴定。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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