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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栏目: 合同样本 / 发布于: / 人气:8.71K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为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须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发行前,按乙方规定向乙方电子合同系统上传由管理人、托管人签字盖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在办理电子合同变更、清盘及募集失败业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告知推广机构及委托人相关情况。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用以备查,保管年限不少于20年。

第三条 服务费用

(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见本协议附件。

(二)甲方应在乙方收费通知单指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上年度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是《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管理人适用)》的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附件包括:《电子合同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附件:

电子合同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一、收费标准

产品电子合同签署份数(N)

年收费金额

1

N≤200份

3,000元

2

2005,000元

3

5,000< N≤10,000份

6,000元

4

10,000< N≤50,000份

7,000元

5

N>50,000份

8,000元

二、收费方式

(一)乙方根据以上收费标准,按单只资产管理产品(系列产品视同单只产品)向甲方计收电子合同服务费。

(三)对于上半年度(6月30日前,含当日)成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全额收取首年电子合同服务费;对于下半年度成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减半收取首年电子合同服务费。(四)上一年度收取过电子合同服务费的资产管理产品,清盘日所在年度不再收取电子合同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