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的规定:1、单胎顺产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5、晚育者,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