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3)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4)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