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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假期天数标准

栏目: 工资福利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5.55K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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