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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抵押借款合同样式

栏目: 借款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2.13W

关于私人抵押借款合同样式

关于私人抵押借款合同样式
甲方:_________(抵押人)  乙方:_________(抵押权人)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____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
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
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
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
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
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
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
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评估│所有权│使用权│  ││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  地址:_________地址:  邮编:_________邮编:  电话:_________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  登记机关(盖章):  登记编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