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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 保险合同仲裁条款

栏目: 保险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4.4K
保险合同仲裁条款 无效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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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只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一般是有效的,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了主要内容但不完整,没有上述三种认定无效的情况的,可以认定有效,但通常需补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