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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行使条件

栏目: 金融保险案例 / 发布于: / 人气:3.14W
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行使条件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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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如果自己购买了保险的,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2、保险事故的发生系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行为造成的;

3、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4、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权即为代位求偿权,主要是指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条件主要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并进行了赔偿后,才可以请求损害的第三人支付。律师365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更多知识请咨询365网站律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