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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作为保证人

栏目: 担保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1.7W
银行能否作为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可见,我国法律没有对银行能否做担保人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只要该法人具有清偿能力就可以做保证人。但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
因此,银行只要有法人资格、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出于自愿就可以作为保证人。当然,在现实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总行具有法人资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行和支行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超过其授权的保证无效。
一般而言,不单单商业银行,我国金融机构法人都能作保证人,但是不能被强令作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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