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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权利质押

栏目: 担保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2.9W
什么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即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虽然也是法定原则,但“法”的范围比《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范围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仅规定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仅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在《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里,即使以国务院各部委名义或地方性人大、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都可以质押,但在《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里就不可以,《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权利质押的依据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职权、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与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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