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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要求 | 基金协会

栏目: 合伙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2.15W
基金协会 合伙协议要求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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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应到基金业协会备案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所有问答1中涉及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备案将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按照外包服务业务类别开展。从事公募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已获得证监会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如开展私募基金的销售或销售支付业务的,仅需在线填报机构基础材料、私募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信息及合作的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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