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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无效条款

栏目: 合伙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2.91W
合伙协议无效条款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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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中有哪些无效条款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无效条款一般有: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如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护。

借款给他人时,不仅要签订借款协议,以便在讨债时有据可依,还要仔细斟酌借款协议的内容,确保借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借款协议中无效的条款,这是当事人在实际签合同的时候需要格外注意的。对此,若是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