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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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户口的认定是怎样的,谁知道啊
你好,关于城镇户口的认定,在《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引用词汇为“城市”,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中 “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引用的则是“城镇”。从词义理解上,城镇的外延大于城市,因此究竟该以城镇为准还是以城市为准?笔者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略)”,“城镇”更加符合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