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有两个:一是受胁迫结婚。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隐瞒婚前有孩子的事实不是法律规定的撤销婚姻的事由,不能撤销婚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