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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产假

栏目: 子女抚养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1.53W

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1、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辽宁省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辽宁省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辽宁省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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