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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工期补充协议备案是否有必要?

栏目: 施工合同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1.97W

一、施工合同工期补充协议备案是否有必要

施工合同工期补充协议备案是否有必要?

不是必须要的,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未到主管部门备案,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施工合同要求备案是建设部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所作出的规定,补充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到主管部门备案,但是建设部所出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以说可以不写备案。

二、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

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涉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

(一)开工日期

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施工合同工期补充协议备案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而是建设部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所作出的规定,并不是法律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可以认为是施工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并不会对合同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