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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的规定是什么?

栏目: 施工合同纠纷 / 发布于: / 人气:6.96K

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对于协议解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准许。

施工合同解除备案手续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讲,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别从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提供方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2、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3、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4、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或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

5、含有第4项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住屋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屋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综上,施工合同的备案已经全面取消,如果在新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已经办理了施工合同的备案,双方协商一致修改了施工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到住屋城乡建设部申请修改备案过的施工合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相关的民事合同的签订的情形的时候,首先是要注意了解合同签订的规定以及合同签订的程序、内容条款的书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