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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必须给吗? | 生活困难

栏目: 子女抚养 / 发布于: / 人气:1.15W

生活困难,离婚抚养费必须给吗?

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孩子具有抚养义务,包括给与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以及其他所需费用。即便父母双方离婚后,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必须在离婚前达成一致,关于“离婚抚养费必须给吗?”这个问题,答案是不一定,具体要看给付方的经济能力情况。以下小编整理了一些可以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抚养费必须给吗?这个问题首先参考离婚子女的扶养费标准,以及离婚前双方协议的抚养费要求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但是根据现实情况的转变,比如说供养人经济能力的降低即没有固定收入,或是子女未满18岁但已有劳动收入,供养人可以申请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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