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子女抚养如何争二保一?

栏目: 子女抚养 / 发布于: / 人气:7.3K

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时候,要首先明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子女抚养上有哪些相应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做一些调整,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去准备证据,参加诉讼。

子女抚养如何争二保一?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至第六条有关于子女抚养相关判决规则: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已协议两2周以内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须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父方及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一致,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的制定还是倾向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每一个年龄阶段子女的生长发育特点、相处状况以及情感的角度,对于年龄阶段上做了一个相对的划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尚处于童年依赖阶段,由母亲抚养更加符合这个阶段的生长发育特点;十周岁及以上的子女,处于一个生长发育的关键期,这个阶段的孩子有了较强的自我意识,有了自我辨析的能力,可以让他们自己做出选择。

而具体的个案中,法院主要会从生活稳定的角度上,根据孩子长期居住生活的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十周岁以上子女的自主选择来综合考虑。

如果在抚养权诉讼中,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建议从法院判决规则倾向的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会结合父母与子女感情状况、亲子相处状况、父母对子女未来的抚养规划方案、孩子长期居住生活的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孩子的意愿等五个方面来综合考量。亲子关系、未来子女抚养规划、孩子意愿等这几个层面都属于主观层面。

这里也需要提醒想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父母,如果在经济水平等方面拼不过,感情牌,走真诚路线吧,用温情化解纠纷,才是亲人相处之道。让自己在与孩子的相处中情感联系更加紧密,与孩子更加亲密,对孩子未来的成长有一个清晰、优越的规划蓝图,体现出你的强烈父母责任感,都是打动法官的重要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在以后的生活中,抚养方的客观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再适宜抚养子女,就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故而,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