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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女方如何争取抚养权

栏目: 子女抚养 / 发布于: / 人气:8.13K

弱势女方如何争取抚养权

抚养权是基于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此种亲子关系下权利对象,为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乙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有法学专家指出,亲权应与监护相区别,但在制度未设立之前,在现有的立法结构下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调整。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二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以及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所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权(或称抚养义务)的对象,从血亲关系的分类上有四种情形: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受其抚养教育形成抚养事实的继子女。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抚养权的归属或责任的归结较少引起争议。只是在夫妻离婚时,基于法律规定的在达成离婚的合意或判决离婚时,必须对财产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的情况下,夫妻间出于不同的考量,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出于亲情的考虑,希望能与孩子共同生活。但也不乏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以抚养权的让度为交换。    

(一)抚养权确定都有什么标准  

父母离婚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母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