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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监护人之诉的程序是什么?

栏目: 子女抚养 / 发布于: / 人气:2.45W

一、申请确认监护人之诉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确认监护人之诉的程序是什么?

到法院申请监护人之诉程序是: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怎么确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向法院申请确认监护人需要提交起诉状,提供相关的证据。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监护人是他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经去世或者不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可以由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对于监护资格存在疑问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指定。

Tags:之诉 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