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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

栏目: 子女抚养 / 发布于: / 人气:1.63W

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子女不受此限)。
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

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 夫妇双方收养意见须一致。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社区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