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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抚养权归属之考量因素

栏目: 子女抚养 / 发布于: / 人气:2.56W

确定抚养权归属之考量因素

案情简介

许某(女)与廖某(男)于200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2日生下儿子小廖,2011年6月许某因与廖某无法共同生活,将儿子小廖带到外地谋生,并一直独立抚养。期间许某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于第三次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儿子小廖的抚养权归男方廖某。为此,许某找到本律师,委托办理二审代理律师,争取儿子小廖的抚养权。接受该委托后,本律师对案件作如下利弊分析:1、不利因素主要有:①女方属于二婚,第一次婚姻中已有一女(但抚养权归前夫),而男方属于一婚,且已有40多岁,无其他子女;②男方有较为稳定的工作收入,女方常年在外地,收入情况不明。2有利因素主要有:①儿子小廖一直由女方独立抚养,男方已有三年未成见到孩子;②男方有80多岁老父亲需要赡养,家中无其他可帮助照顾人员。本案经二审审理,判决许某与廖某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女方许某,廖某无须支付抚养费。

办案思路及心得

办理本案的思路,主要根据上述所分析的利弊情况,淡化不利因素,并着重强调有利因素。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1、许某有较好的抚养能力,能将儿子廖宇抚养好,且儿子长期跟随许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许某于2011年6月只身带着两岁多的儿子外出谋生。两年多来,许某带着儿子廖宇在石家庄生活,独自一人照顾好了儿子的衣食住行,且凭一己之力让其在石家庄参加了学前教育,给其创造了一个稳定、利于其生活、学习的环境。2、廖某家庭责任意识薄弱,生活习惯较为恶劣,且其生活条件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且,廖某家中尚有年迈父亲需其赡养,对于廖某提及其父亲可以协助其抚养小孩,试问一个80多岁的老人家有何精力和能力去协助抚养一个只有四、五岁的小孩呢?3、关于原审法院判决只适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时,可优先考虑将该子女判由无其他子女方抚养”这一条款,对许某极不公平。因前夫在许某探视权问题上百般阻扰,导致许某第一个女儿与许某现在无往来,感情淡漠的厉害,其已无信心再面对儿子廖宇也出现此类情况。根据二审判决书的论述,结合与办案法官的法律交流:二审法院变更抚养权主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除了上文代理意见的几个观点外,一个相对重要的因素就是“抚养权的执行问题”。例如,本案中,孩子一直由女方带到外地抚养,如果判决抚养权归男方,如何来执行这一判决?!执行可行性就成为法院判决时的重要考量。不同于财产的执行,抚养权的执行关系着孩子的身心健康,家庭关系的稳定,甚至是社会的和谐,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又或者无法真正执行,那么这样的一个判决其合法性、合理性在利益的平衡上就显得很脆弱。抚养权的争取在离婚案件中非常普遍,也是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点。如何在这样的竞争中取得成功,除了经济条件优越的比拼,主动地位的争取也是非常重要的,所谓的主动地位就是将对孩子的抚养形成当前既定的事实,这将成为争取抚养权的重要筹码。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尽可能的全方位的评估案件并给出总体方案。

裁判结果

本案经二审审理,判决许某与廖某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女方许某,廖某无须支付抚养费。

Tags:抚养权 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