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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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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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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继子女抚养权怎样确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法律赋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屋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你可在离婚时要求张明对你进行适当帮助。“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你们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



    对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对于继子女,父母离婚后,继父或继母则不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



    (一)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



    (二)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抚养权。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且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才享有子女抚养权。



    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夫妻双方离婚的不因婚姻的解除,而解除这类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相关的子女在进行生活时,原先的父母仍然具有相应的抚养权利。这类子女的生活的教育不应受到这类案件的影响,合法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