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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无效条件

栏目: 遗产继承 / 发布于: / 人气:2.98W
代书遗嘱的无效条件
我们都知道遗嘱是立嘱人在死前所立下的,目的是为子女进行遗产的分配。另外,立嘱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亲自写遗嘱,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形式。那么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呢?常见的几种遗嘱无效情形如下: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除前述三种最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嘱无效的情形: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