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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事实婚姻取证的范围有哪些?

栏目: 同居 / 发布于: / 人气:5.39K

重婚罪事实婚姻取证的范围有哪些?

一、重婚罪事实婚姻取证的范围有哪些?

1、证明他们有固定的同居居所;

2、证明他们有长期同居;

3、证明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 。

二、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婚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处理情况,应当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而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另外,对于重婚的具体认定情况还应当由当事人告诉司法机关来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