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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解除审判原则有哪些

栏目: 同居 / 发布于: / 人气:5.32K

一、事实婚姻关系解除审判原则有哪些?

事实婚姻关系解除审判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这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

(2)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3)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

(4)合议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

(5)回避制度。

(6)独自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自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同居的时间如果发生在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是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主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单独向法院主张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离婚案的审理时间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三到六个月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也属于民事纠纷,其实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诉讼活动,法院所坚持的审判原则任何情况下都是一样的。而且,就现在的法律制度而言,我们也建议那些之前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的话最好及时办理一下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