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收养因为下列原因形成: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