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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走司法程序的过程是什么?

栏目: 离婚 / 发布于: / 人气:4.48K

一、诉讼离婚司法程序的过程是什么?

诉讼离婚走司法程序的过程是什么?

去法院诉讼离婚程序是:

(一)起诉。

(二)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房产分割需要缴税吗?

离婚房产分割不需要缴税,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是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离婚女方能得到赔偿吗?

离婚女方一般不能得到赔偿。但如果,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女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之后女方一般是不会有额外的补偿的。如果是夫妻有房产的,在进行房产分割之后是不需要缴税的。诉讼离婚不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判解除婚姻关系。